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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胞證與台胞證簽注

隨著兩岸婚姻的頻繁,娶大陸新娘(大陸籍配偶)的國人越來越多,許多人在來往大陸的過程中,難免會出現各式各樣的問題,其中包括如何辦理延期手續、如何補辦台胞證、超過台胞證的有效期又要如何處理等實際問題。為了能使在出現問題後,能夠及時的加以解決,在此結合大陸的有關規定,做一簡要介紹

一、 什麼是台胞證?

台胞證是台灣居民來往大陸和在大陸旅行、居留的身份證件。台胞證分為5年有效和一次有效兩類。

二、 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注分幾類?

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注分為台灣居民來往大陸簽注(以下簡稱來往大陸簽注)和台灣居民居留簽注(以下簡稱居留簽注)兩類。

三、 如何辦理台灣居民來往大陸簽注?

大陸停留不超過1年的台灣居民,可根據需要申請來往大陸簽注。

四、 如何辦理台灣居民居留簽注?

下列在大陸居留1年以上的台灣居民可向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申請居留簽注:

(一) 在大陸投資的;

(二) 在大陸企事業單位任職、就業的;

(三) 在大陸學校、科研單位就學、學習或接受培訓的;

(四) 在大陸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等交流活動的;

(五) 在大陸購置房產的;

(六) 與大陸居民結婚的;

(七) 外國或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工作人員;

(八) 本條第1項至第7項所述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

(九) 寄養在大陸親屬處不滿18周歲的子女;

(十) 在大陸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陸定居條件的70周歲以上的;

(十一)有關部門因工作需要辦理居留簽注的;

(十二)其他確有需要的台灣居民。

五、如何辦理五年期《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台胞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台灣居民可向廈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台灣居民辦證中心申請補發或者換發:

1、 有效期不足半年的;

2、 簽注頁即將用完的;

3、 遺失、被盜或者損毀的;

4、 需要補發或者換發的其他情形。

六、如何辦理落地簽注?

事先未辦妥台胞證或簽注,需臨時來大陸的台灣居民,憑本人台灣身份證或有效的台灣地區出入境證件,可在經授權的公安機關口岸簽證部門辦理台胞證、來往大陸簽注。

七、台胞證可停留大陸的期限 :

凡持台胞證,憑有效加簽進入大陸者,其每次進入大陸可停留的期限為""簽注效期的最後一天""

八、台胞證遺失後怎樣補辦?

如果是在大陸地區遺失,首先應當在前往丟失地的派出所辦理書面的“報失證明”,或者前往當地公安分局的外事科辦理“遺失證明”,然後將上述證明材料提供至當地市公安局入出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台胞證”。等其回台灣後再重新申請辦理正式的“台胞證”。

九、超過台胞證有效期後仍滯留在大陸的,如何處理?

根據《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超過台胞證有效期後仍滯留在大陸的,屬於“逾期非法居留”,可以“處以警告,單處或並處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罰款”。逾期居留的台胞,按以下手續辦理:

(1)由公安機關對其進行教育

(2)由公安機關對其進行教育

(3)台胞提供2寸照片一張(黑白、彩色均可),填寫《港澳台僑證件延期、補發申請審批表》

(4)公安機關出具《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並按每逾期一日罰款人民幣100元計算

(5)公安機關將已超過有效期的台胞證延期一個月的有效,該有效期自處罰之日起計算。台胞必須該有效期內離境。

十、台胞是否可以辦理延期停留?

在大陸期間,因合理原因而不能在台胞證有效期內按時離境的話,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的入出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請求延長其在大陸的停留期。有關申請延長停留期的具體規定,主要由台胞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負責制定。如果有些台胞還需要在大陸停留更長的時間,應該申請辦理“多次入出境簽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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